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条例

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实验室具体情况,制订以下管理条例和申请办法。

一、总

1、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的原则,以多种形式对国内外开放。实验室开放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对那些意义重大、有原始创新思想、属于学科前沿和有应用前景的研究项目予以优先支持,以促进科技合作和学术与人才交流。

二、对

2、国内外重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和博士后人员均可在课题指南范围内提出申请,课题申请应围绕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方向和科研任务,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择优批准后,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执行时间为23年。

3、自带课题和经费来室进行短期研究,测试或进修人员,经申请并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可在规定时间到实验室工作,但需交纳有关费用。

三、开放课题的申请办法

4.实验室开放课题一年申请一次,由申请人按照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指南提出申请,并于每年1130日前将申请表寄至实验室。实验室对符合要求的课题申请将安排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家进行初步审理,对初审通过的课题申请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最终审批。

基金使用与管理

5、实验室资助项目的期限一般为2年,资助金额一次核定,原则上要求在本实验室进行科研使用, 外单位申请人可以发票形式报销50%。

6、实验室开放基金的开支包括:在本室进行的与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材料费、专用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费及维修费、加工费、测试和协作费用;学术活动费,包括与该课题直接有关的国内学术会议、科学考察、调研、评审及鉴定费用;使用本实验室公共设施、大型设备应交纳运行费、折旧费;向学校所属单位交纳水电费、管理费。

7、实验室开放基金按课题分别进行核算,结余可跨年度使用,课题完成后要及时结算,结余经费归实验室留用。

8、实验室主任有权随时检查课题进展及执行情况,发现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原计划或方案完成时,有权暂时中止、调整或取消基金资助。

五、项目承担人的权利和义务

9 每个客座人员每年应在本实验室作至少二个月的研究工作。

10、每个开放基金每年年底应按要求提交工作进展报告和科研成果汇报。结题时提交结题报告、原始记录、技术档案、资料、经费使用情况报表。

11、开放课题获得的成果由客座人员所在单位和本实验室共享(有协议者另作处理),资助发表的论文应标注:

中文 :污染环境修复与生态健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杭州,310058

英文:Key Laboratory of Environment Remediation and Ecological Health (Zhejiang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Hangzhou, China, 310058并标注获得“环境修复与生态健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No. EREH ××××××)”。对于自带资金者,申报成果或发表论文也应注明在本实验室完成。

12、基金项目完成后由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成果进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