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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固定人员管理条例

编辑:admin 时间:2013年01月11日 访问次数:160

实验室固定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污染环境修复与生态健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是我校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中心,是我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的基地,是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摇篮,是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窗口。

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固定人员的作用,使实验室拥有一支科研业绩优秀、结构合理、稳定的人才队伍,确保实验室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指长期稳定在实验室中开展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包括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和其他人员等。固定人员是实验室人员构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实验室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中坚力量,对实验室的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起最重要作用。

第四条 实验室与固定人员实行双向选择制度,坚持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开放、流动和协作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固定人员职责与聘任

第五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应是在职的、对实验室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人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岁。

第六条 固定人员职责:

1.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实验室各种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规章制度的制定;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行;依据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管理;负责实验室经费管理,根据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安排实验室经费的使用。

2.专职秘书作为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协助主任进行实验室日常事务的处理。其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各项工作;做好学校、上级部门与实验室之间的沟通、联络工作;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学校所安排的各项任务;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和转化、学术交流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做好实验室资料收集、档案管理、年度统计等工作。

3.实验室研究人员职责主要包括:围绕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内容积极申报科研课题、开展科研活动,主动为实验室提供个人的获奖成果、发表论文、出版论著、专利等相关材料,协助进行实验室的其他工作等。

4.其他人员须服从实验室的统一管理,依据实验室的需要开展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60岁。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主任由学校聘任。实验室主任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八个月,连续一年以上不在岗时,应及时调整。实验室主任的聘任和调整报备案。

第八条 实验室专职秘书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具备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研究人员应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国内外最新动向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业务素质,能够带领或参加科研群体做出高水平研究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除主任以外的其他固定人员实行双向选择制度。双选程序为:

1.实验室主任提出实验室固定人员初选名单;

2.列入固定人员名单的人员自由选择是否在某一实验室中开展工作,但同一人员不能同时成为同一归口管理部门所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实验室的固定人员;

3.根据固定人员的意见,实验室主任调整固定人员名单;

4.实验室固定人员名单报学校审批;

5.实验室主任正式聘任固定人员。

第十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固定人员3年内不得调整。确实需要调整的,需说明调整原因等情况,并遵循以上双选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实验室有权对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活动或其它正式场合,故意诋毁实验室声誉、损害实验室利益的固定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解除其实验室固定人员资格的处分。

第三章  固定人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所有实验室固定人员均享受实验室成员的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对实验室管理和发展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2.对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办公设备(主要指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设备使用相关费用按实验室规章制度执行)的使用权;

3.在实验室中开展与实验室研究方向和内容相关的科研工作;

4.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

5.以实验室名义的获奖成果、授权专利、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成果推广与转化、技术转让等获得实验室科研后补助经费支持;

6.为实验室进行工作,获得相应经费支持的权利和待遇;

7.依据实验室规定,获得相应的奖金和津贴;

8.根据实验室的需要和安排,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邀请国内外专家来实验室进行短期访问或学术交流的权力。

第十四条 对实验室科学研究、管理和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实验室固定人员,实验室将予以特殊奖励。

第十五条 在国际和全国重大学术会议上被邀请作特邀报告的实验室固定人员,若报告是以实验室名义且内容在实验室研究内容的范围之内,实验室将根据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第四章  固定人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 所有实验室固定人员应履行实验室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必须爱护实验室的公共财物、仪器和办公设备,服从实验室的统一管理,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每年须在实验室工作一定时间,进行与实验室研究方向和内容相关的研究工作,完成年度研究任务,每年应写出年终工作小结。

第二十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以专著、论文等形式发表的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申报项目、申请专利、转让技术成果、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需围绕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积极开展科研工作,为实验室考核评估贡献力量,为科研条件的改善创造条件,并按有关规定接受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应积极参加国际国内的学术会议及实验室组织的学术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在国内外的重要学术活动和其他正式场合中,应积极宣传实验室,注意维护实验室的名誉、利益和学术地位,为促进实验室的发展,实现实验室的战略目标贡献力量。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若解除与实验室的聘用关系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批准后报学校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