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及《人事处关于开展2015年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院将于2015年12月8日—2014年12月18日进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基本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基本原则。
2.全面评价教职工在本年度内的德、能、勤、绩等各方面的表现。
3.本次考核结果为教职工聘任、奖惩、晋职、晋级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主要依据。
二、考核人员范围
1.全院在编在岗事业编制教职工、学科博士后、自筹经费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
2. 现职中层领导干部由组织部负责考核;学校选派赴校外全职挂职(2015年全年挂职时间满9个月以上)的干部由组织部考核;专职辅导员由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小组负责考核。
3.以下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⑴公派出国且在批准期内的人员(填写《视同考核合格证明》,并注明批准出国期限)。
⑵人才中心待聘人员(办理正式借用手续者除外)、因病假养育假请假六个月及以上者、校内离岗退养人员、校发生活费人员(上述人员单位需附《未参加考核证明》)。单位应将病假养育假六个月及以上的人员情况及时向人事处书面报告,未书面报告的应参加年度考核。
⑶2015年7月1日及以后新进校参加工作的人员。
4. 求是讲席教授、求是特聘学者等高层次人才正值聘期、期中考核的,可简化年度考核,由单位评议后确定考核等级,出具考核证明。
三、考核内容方式
1.具体考核方式为:个人总结(登陆“浙江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服务系统(测试版)”,自筹经费劳务派遣人员只需填写附件1)---研究所(中心)初步考核+基层党支部师德师风考核+教学科室进行教学考核---学院考核---公示及上报。
2.各研究所(中心)结合个人总结和实际情况,客观公正的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并给出初步的考核结果和意见。
3.学院在研究所(中心)初步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学院的整体情况,进行最终的考核结果评定。
四、考核工作时间表
1.12月12日前,个人登陆“浙江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服务系统(测试版)”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2.12月17日前,基层党支部进行师德师风考核,教学科室进行教学考核,各研究所(中心)进行工作总结和交流,产生初步考核结果,上报学院。
3.12月21日前,学院考核,形成最终考核结果,公示并上报。
五、特别提示
1.新变化
今年的考核工作,学校启用服务系统填报和提交。新增师德师风的考核,由基层党支部负责进行考评,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即不合格,并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干部选拔、评奖评优等环节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2.考核等级和先进评选比例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考核为“优秀”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参加当年考核人数的20%。在考核为“优秀”的人员中评选出校级、院级先进工作者,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参加当年考核人数的10%,其中校级先进工作者占院级先进工作者总数的10%。
中层干部、专职辅导员优秀、先进名额单列,不计入单位考核人数,不占单位考核优秀指标,不占单位院级先进、校级先进名额。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⑴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
⑵考核年度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降级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⑶造成重大教学或科研、医疗责任事故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⑷兼职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德育导师及本科生导师在所兼任工作中考核不合格;
⑸不愿承担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或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
⑹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本职工作;
⑺各岗位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在考核年度内本人实际完成的业绩低于院系(单位)规定的基本业绩要求;
⑻当年事假累计30天以上或连续旷工3天以上;
⑼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学校年度考核的人员;
⑽已经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今年仍无明显改进的;
(11)其它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的情况,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考核年度内教职工受警告处分,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级;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