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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联合举办国际会议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admin 时间:2019年09月19日 访问次数:1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有助于我国科学家更加广泛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国际会议的资助管理,确保有计划、有重点地资助与本实验室联合主办或承办的高水平国际会议,提升本实验室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特制定本资助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国际会议包括在我国境内与本实验室联合举办、承办的有国外代表出席的学术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和交流会等。

第二章 国际会议分类

第三条     第一类国际会议是指本实验室成员经过积极争取获得主办权并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学术会议,浙江大学或环资学院为第一主办或承办单位,参会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上。

第四条     第二类国际会议是指由本实验室成员牵头发起的多边国际学术会议,浙江大学或环资学院为第一主办或承办单位,参会外宾人数为150-300人。

第五条     第三类国际会议是指浙江大学或环资学院与国外相应科研机构、大学或其他高水平机构联合举办的涉及前沿科学领域的双边学术研讨会或外宾人数为50-150人的多边学术研讨会。

第六条     第四类国际会议是指除以上三种情况以外的与本实验室联合举办的其他国际会议,参会外宾人数为50人以下。

第三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单位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必须有相应主管部门签发的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申请资助请填写《联合举办国际会议资助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同时提交国际会议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及会议背景材料等。

第九条     原则上每年12月1日为第二年上半年会议申请受理截止日,即只受理第二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召开的国际会议的资助申请;每年6月1日为当年下半年会议申请受理截止日,即只受理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召开的国际会议的资助申请(以会议开幕日期为准)。

第十条     资助申请经实验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每年12月31日前,审定并公布下一年上半年会议资助结果;每年6月30日前,审定并公布当年下半年会议资助结果。

第十一条     会议资助强度原则上一类会议为2-3万元,二类会议为1-2万元,三类会议为0.5-1万元,四类会议为0.5万元以下。

第四章 申请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资助申请单位应本着勤俭办会、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并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会议经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严格按照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验室原则上只对联合举办国际会议提供部分资助,将根据会议的重要程度、会议规模以及与会外宾人数等多种因素决定资助额度。

第十四条     凡通过本办法获得经费支持的会议,须在会议相关文件、出版物和宣传报道中注明与“‘污染环境修复与生态健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联合举办”等字样。

第十五条     资助申请单位在会议申办、筹办和举办期间需认真做好重大和敏感问题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污染环境修复与生态健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污染环境修复与生态健康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

2019年5月14日

“污染环境修复与生态健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联合举办国际会议资助管理暂行办法.docx